下列条款在客户报名参加本公司提供的培训课程及订购使用本公司培训教材(含参考书籍)时适用。本协议的条款与其他适用的许可协议是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就 IBM 培训课程及培训教材的事宜达成的完整的协议,取代双方此前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意见交换或建议。参加本公司的培训课程或使用本公司培训教材即表明客户同意下列条款和条件。本公司还可能提供受额外的条款和条件或不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的培训课程或培训教材等服务及产品,如果适用,本公司将提供这些条款和条件。例如,约束会议的条款和条件将在会议 Web 站点或会议手册的会议登记条款中予以提供。
一、课程及培训教材
本公司将不定期公布各种 IBM 培训服务部在当时可提供的课程及培训教材。本公司有权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增加和撤销课程及培训教材。
二、课程表
本公司将排定公开课程的上课日期,如果是客户制定的特设课程或在客户现场上课的课程,其日期则由双方另行约定。本公司有权在通知客户后取消某个已排定的课程。如果本公司取消了客户已支付费用的课程,本公司将退还客户已付的款项。
三、费用与支付
公开课程的学费为开课时的有效价格,其中包括教材及机器的使用费用,但不包括税费或学生的旅费和住宿费用。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间未经通知增加价目表上列出的各项费用。客户制定的特设课程或在客户现场上课的课程的学费将基于与客户的需求而确定。教师的旅行、生活、设备使用和远程实验室的支持等还需另外计费。
客户同意按照本公司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支付到期的费用,包括适用的税费以及迟付金。
四、取消课程收费
如果客户未参加公开课程,或未能在公开课程开始前至少提前7个日历日取消某课程或重新安排报名,本公司将收取该公开课的全部费用。然而,如果客户在报名参加某一课程或重新安排某一课程后三天内任何时间取消该课程,本公司将不收取费用。如果客户在开课前7个日历日内取消某客户制定的特设课程或在客户现场上课的课程,则应支付该课程的全部费用。如果客户在公开课程开课前提前 8 到 15个日历日取消某课程,本公司有权收取相当于学费全价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客户在公开课程开课前提前 16 到 21个日历日取消某课程,本公司有权收取相当于学费全价的百分之十。如果客户在开课前提前 21个日历日内取消某客户制定的特设课程或在客户现场上课的课程,本公司将不收取费用。取消会议的费用将在会议 Web 站点或会议手册上予以规定。
五、专利和著作权
如第三方指控本公司提供予客户的培训教材侵犯该方的专利或著作权,本公司将自费就上述指控为客户答辩,并支付法院最终裁定的一切费用、损害赔偿、律师费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和解中包括的费用,条件是客户:
(1)就指控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及
(2)容许本公司在答辩及任何有关的和解谈判中具有控制权并与本公司合作。
如果他人提出或看来很可能提出指控,客户同意准许本公司使客户继续使用培训教材,或修改培训教材,或替换培训教材。如果本公司认为无法合理提供上述可供选择的做法,客户同意在本公司书面要求时退回培训教材。本公司则会就退回的培训教材给予客户适当的信用欠款(credit)。
这是本公司就侵权指控须对客户承担的全部义务。本公司不负责因客户自行修改本公司提供的教材所造成的侵权。
六、赔偿责任
如由于本公司的过失或其他责任,客户有权要求本公司赔偿。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上文专利和著作权条款中所述的款项,本公司承担的责任限于受指控的课程或培训教材的收费。此限额也适用于本公司任何承包商。该限额是本公司和本公司承包商须共同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无论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承包商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 第三方对客户提出的损失或索赔要求(上文专利和著作权条款所列索赔除外);
(2)客户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或
(3)客户利润的损失、生意的丢失、营业额的减少及其他特别的、附带的、间接的或后果性的经济损失,即使本公司被告知有发生此损失的可能,也是如此。
七、许可
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可机读的培训教材将受某许可协议的约束。本公司会另行通知客户该适用的协议。
八、保证
除了本协议及其他适用的许可协议明确规定外,本公司不提供任何明示的保证。本公司也不提供任何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于适销性或适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保证。本公司对参加本公司的课程或使用本公司的培训教材的结果不提供任何保证。
九、协议的变更
本公司有权在书面通知后变更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除非客户在变更生效日前取消某报名或订购,否则该变更的条款将生效适用。除此之外,有效的变更必须在双方签字后方能生效,凡是来自于客户单方面对本协议条款的增减或变更均属无效。
十、一般条款
客户同意非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复制本公司的版权教材:
客户同意非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在上课时使用录音或录像设备;
客户同意非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客户不得使用 IBM 商标,商业名称或其他促销活动或出版物中的设计;
客户同意非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或转移客户任何在本协议中所享受的权利;任何转让的企图均属无效。
无论是客户还是本公司,均不对因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无法履行的任何义务负责。
无论是客户还是本公司,均不得在诉因发生两(2)年后方据此协议提起诉讼,但当地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约定放弃或限制者除外。
凡依照本协议条款的性质应于协议终止后继续生效的部分,于本协议终止后,继续生效,并使用与客户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十一、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仲裁。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应由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为英文和中文。仲裁裁决书为最终裁决,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进行期间,除正在提交仲裁或双方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有效。
